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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日升
作者: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养老服务合同到期后,老人仍居住在养老院内,但长期欠费。院方催缴费用,四名子女却互相推诿,均不愿意承担,养老院无奈起诉。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 养老欠费起纠纷 母亲赡养无人担 九旬老人周某育有崔甲、崔乙、崔丙、崔丁子女四人。周某多年来因脑萎缩深度昏迷,自2018年起便入住养老院,女儿崔甲、崔乙先后以周某名义与养老院签订数份养老服务合同,由专业护理人员照料日常起居。2020年之前,一直由崔甲用周某的存款支付养老院费用。后崔甲出国,遂将周某的银行卡交给崔乙。2024年,崔甲回国看望母亲时,养老院告知已欠费数月,她付清当年全年费用后,再次出国。 2024年底合同到期后,四个子女未续签养老服务合同,也未将周某接出养老院,但费用却开始“断供”。养老院多次向四人催讨,却被他们“踢皮球”式逃避,均以他人保管老人财产为由拒绝缴费。 催促无果后,养老院将周某及四位子女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支付欠费,四子女承担补充支付责任。 明确赡养责任 保障老有所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养老服务合同到期后虽并未续签,但周某继续居住其中,养老院持续提供服务,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关系,周某应支付欠付的养老费。 四名子女作为周某的成年子女,对老人负有法定赡养义务。即便子女间就老人的财产保管、遗产继承等存在争议,也不能成为拒绝承担赡养责任的理由。现周某自身财产不足以负担每月的养老院费用,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况,子女必须补足养老院服务费的差额,承担补充支付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周某支付扣除押金后的欠费及利息,四名子女对周某不能履行的部分平均承担补充支付责任。判决后,部分子女主动联系法院,自愿履行判决。 白云释法: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仅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也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要求。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规定,子女对父母有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法定赡养义务。 一、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 在经济供养方面,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老人,若其经济状况不足以满足日常生活所需,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在本案中,当子女选择通过养老机构履行部分赡养责任时,支付养老院服务费就成为履行赡养义务的具体方式。子女不得以遗产纠纷、父母财产保管、关系亲疏等理由拒绝承担,在老人自身财产不足时,子女应依法分担费用。 二、子女同心守护老人安享晚年 当前,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我国已逐步建立起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作为子女要妥善处理家庭内部矛盾,摒弃争议与隔阂,以理解体谅化解分歧、以责任担当凝聚亲情,同心协力、分工尽责,把老人养老问题放在首位,用心守护老人晚年的安稳生活。 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安。这不仅是每位老人的期盼,更是法律与社会共同守护的庄严承诺。 责任编辑:日升 (责任编辑:日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