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上海人如何寄包裹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上海邮电志 时间:2026-06-12 点击:
摄影/日升

      光绪二十四年闰三月十一日(1898年5月1日),上海邮政开办包裹业务,开始时仅在总局一处收寄,准寄除邮政章程规定禁寄的各类物品,每包限重11磅,折合8斤,包内不准夹寄信函和通信文字,但可附寄内件清单和收、寄件人的姓名、地址。收寄包裹时由寄件人填写报税清单交海关验关,邮资以邮票粘贴在包裹封皮上表示,收寄后由邮局经办人员以日戳盖销出给收据,并在包裹封面上编号。

      在开办收寄包裹业务的同时,还办理包裹的保险和代卖货主收价业务。包裹内件如为一般物品,是否保险由寄件人自定,但内件如为金、银、铜钱、金银物件和珠宝、玉器、钟表等贵重物品的包裹必须保险。在收寄代卖货主收价包裹时,由寄件人在包裹上写明货物价值,当包裹寄达目的地邮局后,由邮局通知收件人先付清货款,后领取包裹。货款由邮局发还寄件人。保险的包裹后改称保价包裹,代卖货主收价的包裹后改称代收货价包裹。

      交寄包裹须用箱匣、筐篮封装。包裹内件如有珍宝及重要的保险物品,在箱匣、筐篮外面再加套布袋或用结实的纸、布密缝,并于骑缝及绳端加烫火漆印章。内装液体物品的包裹,先装于瓶盒内,再以箱匣封装,内填吸水物质。

      开办包裹业务时,邮政章程规定的禁寄物品有:刊印绘画之淫邪图册与封面所写言辞及描画形势涉于污秽及语近詈骂者;轰爆并发毒气与危险妨碍各物;生活之物(指活的动物);海关例禁之货,如鸦片、食盐、铜钱(铜钱作保险包裹交寄者除外)、军械等;能损坏口袋、其他包裹和邮局人员之物品。(禁寄的规定也适用于其他各类邮件)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九月起,凡价值在30元以上的包裹都须保险。1913年,上海邮政增加城里(今黄浦老南市地区)、天主堂街(今四川南路)和卡德路(今石门二路)3所支局收寄包裹,由海关设点验关,后因收寄包裹数量不多,于1917年6月先后停止收寄。1918年2月27日,价值30元以上的包裹都须保险的规定取消,但内装贵重物品的包裹除外。至1935年1月31日,国内各地互寄包裹免收转口税后,上海收寄包裹的支局增至11所。

      (摘编自《上海邮电志》)
 

责任编辑:日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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