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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受赠拒赡养,老母依法撤赠房

时间:2026-07-26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新民晚报 点击:
摄影/日升 周老太今年81岁,老伴十年前因病去世。周老太育有两子一女,长子周某甲、次女周某乙、小儿子周某丙。周老太名下有一套位于上海的产权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为公房,老伴去世后周老太将其买成产权房,产权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系争房屋目前市
摄影/日升

      周老太今年81岁,老伴十年前因病去世。周老太育有两子一女,长子周某甲、次女周某乙、小儿子周某丙。周老太名下有一套位于上海的产权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为公房,老伴去世后周老太将其买成产权房,产权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系争房屋目前市场价约390万元。周老太养老金每月四千余元,退休后一直独居在系争房屋,三个子女各自生活。周某甲在外地工作,逢年过节寄钱回家,平时偶尔电话问候。周某乙每周都会来看望母亲,帮忙料理家务,买些生活用品。周某丙住在离母亲不远处,早年做生意亏了钱,鲜少主动探望母亲,还时不时向母亲要钱。
 
      2023年5月,周某丙突然频繁上门探望母亲,格外殷勤。周老太看到小儿子态度转变,颇感欣慰。同年7月,周某丙向周老太提出,自己生意上急需资金周转,希望母亲将系争房屋赠与自己,用于抵押贷款。周某丙信誓旦旦承诺,拿到房产后一定好好赡养母亲,并主动提出要签订书面协议。周老太心想房子迟早也是要给子女的,便同意了。周某乙得知此事后曾极力劝阻,但周老太没有听。2023年8月,周老太和周某丙签订书面的房屋赠与协议,协议约定:周老太将系争房屋无偿赠与周某丙,周某丙承诺承担周老太今后的全部赡养义务,包括日常起居照料、医疗费用支出及百年后的丧葬事宜。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系争房屋产权变更至周某丙名下。
 
      产权过户不到半年,周某丙态度急转直下。2024年春节期间,周老太住院,周某丙不管不问。最终是周某乙日夜陪护。周老太要求周某丙承担住院期间产生的2万余元医疗费用,周某丙分文未付,最后还是周某乙垫付了全部费用。此后周某丙多次向周老太提出要卖掉系争房屋,让周老太搬去养老院,卖房款用来支付养老院费用,剩下的钱他拿去做生意赚钱后再还给母亲。周老太通过他人介绍找到了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周老太与周某丙签订的赠与协议明确约定了赡养义务作为赠与所附条件,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即便产权已过户登记至周某丙名下,也不影响周老太在周某丙不履行义务时依法行使撤销权。周某丙在受赠后未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对赠与所附义务的严重违反。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行使撤销权。此处的一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规定,一旦超过该期限,撤销权即归于消灭。周老太系在2024年春节后才明确知晓周某丙拒绝赡养的事实,至其前来咨询时尚不足一年,撤销权尚在法定期限内,完全可通过诉讼途径撤销赠与,要求周某丙将系争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自己名下。
 
      后周老太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将周某丙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撤销赠与协议,周某丙在判决生效后配合办理了产权恢复登记。周老太终于拿回了自己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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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日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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