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格员离职后冒用企业微信账号造谣“小孩失踪被挖器官”被罚近日,一则“汉川小孩失踪被挖器官”等网络信息引起汉川警方高度重视,并迅速开展全面核查。 经查,11月2日,余某某(男,61岁,汉川城隍镇人)在其经营的快递网点中,帮助他人调取了找人的相关监控,当日下午看到有警察在小区走访,遂产生联想,将两件事串联,发布在500人的“居民群”中,造成不实信息流传。
余某某的个人想象,像极了电影中“蒙太奇”的叙事方法,导致部分网友将“家长找娃”臆想成“电影中离奇情节”,加之余某某之前曾担任过网格员,但在其离职后,未按规定退出,发布不实信息时,仍冒用担任网格员时的企业微信账号,误导网友认定其官方身份,加速了谣言传播。 目前,违法行为人余某某已被治安处罚,多名造谣滋事网友被依法训诫并写下悔过书,责令在相关微信群内发布澄清事实情况说明。
【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散布“买卖儿童器官”谣言制造恐慌,一网民被处罚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一言一行都需恪守法律底线。近日,福建福安市公安机关快速查处一起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依法对造谣网民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证,林某发布的信息纯属虚构。 目前,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对林某处以行政处罚。
网络造谣不仅违背公序良俗,更可能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01.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名誉的,需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02.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03.刑事责任 如编造传播的虚假信息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 诽谤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之一) · 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等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1.严守法律底线,做网络文明的践行者 自觉遵守互联网法律法规,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每一次转发与发布,都是一份责任。 02.提高辨别能力,做网络谣言的抵制者 面对夸张、耸人听闻的信息,请保持理性,多方核实,不轻信不盲从,拒绝成为谣言的“二传手”。 03.积极参与举报,做网络空间的守护者 如发现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请及时通过官方渠道举报。让我们携手,共筑清朗、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公安部网安局 (责任编辑:北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