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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日升
为了让自己“老有所养”,近年来一些老人委托他人为自己养老送终,并用名下房产作为回报,自己百年之后,房产便归赡养者所有。 这样一种看起来还不错的方案,在实践中出问题的情况却不少见。记者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老人认为对方接受房屋赠与后未尽赡养义务,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 邱老伯今年85岁,是位孤老。1970年,邱老伯夫妻曾共同收养了邱女士作为养女,但父女关系不是很好。1992年,邱老伯诉至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解除了收养关系。之后两人没什么来往。直到2019年,年事已高、需要人照顾的邱老伯主动联系邱女士,提出由邱女士来赡养自己,作为回报,等到去世之后,自己名下一套房产归邱女士。邱女士权衡之后同意了。 同年11月,邱老伯卖掉原住宅,在邱女士家附近购买了一套已加装电梯的房子。因邱女士受当时上海市限购政策影响,故该房产登记在邱女士的儿子宋先生和邱老伯两人名下,其中宋先生占有99%的份额,但过户后一直由邱老伯实际居住。2020年1月和2022年2月,邱老伯先后两次签署书面协议,约定由邱女士为自己养老送终后,房产份额由邱女士继承。 起初,邱女士时不时会去看望邱老伯,为其购买一些生活用品。但很快,邱女士与邱老伯就居住照顾以及私生活问题发生争执,随后邱老伯将邱女士微信拉黑,并将邱女士和宋先生起诉至普陀法院,要求撤销赠与,收回房产。 双方对于房产全部由邱老伯出资购买没有异议,也就是说,认可宋先生名下的份额来自邱老伯的赠与,但对于这份赠与是否附有赡养条件存在不同意见。邱女士认为,邱老伯提出赠与房产主要是为了补偿当年对自己的亏欠,从未说过要以赡养为前提。“如果是以赡养为前提,我可能不会同意。”邱女士说,因为邱老伯的意见容易反复,他之前也以这种方式将财产赠与其他亲戚,后来反悔又要回来。 普陀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动机来看,在购买这套房屋时,邱老伯与邱女士脱离收养关系已有20多年,其间双方几乎没有来往,也未曾共同生活,也没有赠与、照顾对方等表示。邱老伯年事已高、无其他子女,此前曾希望将房产赠与侄女换取赡养也被拒绝,这才与邱女士重新建立联系,之后的一系列做法符合常理。邱女士称邱老伯赠与系争房屋份额是出于补偿亏欠的意见,缺乏证据支持,难以采信。 从签订的两份协议来看,邱老伯明确写了系争房屋为养老房屋,邱女士对此肯定是知晓的,但认为此约定仅限于邱老伯名下1%的产权份额,明显不合常理,也与邱老伯签署《协议书》时对子女养老真实需求的意思表示不符。 所以,法院认为,邱老伯赠与99%房产份额系以邱女士照顾养老为前提,对此予以采纳。结合当事人陈述,邱老伯的日常生活消费、起居照顾主要是自己负责,在双方都认为已经不能继续相处的情况下,邱老伯主张撤销赠与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普陀法院一审判决支持邱老伯撤销赠与的诉请,系争房屋变更至邱老伯一人名下。后邱女士提出上诉被驳回,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邱女士也配合履行了判决相关义务。 近年来,普陀法院受理了多起类似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但是,并非所有老人的诉请都会得到法院支持,其中一个关键因素是,是否留有充足证据证明该赠与附条件。在养老需求越来越大的当下,名下的房产是不少老人,特别是孤老获得赡养的重要依仗。老人在签署此类赠与协议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才能避免纠纷? “要尽量细化协议内容,比如正常情况下一周来探望几次,每次多长时间等,并且约定好如果未按协议履行,老人可撤销赠与。如果有可能,还可以去做个公证,将名下财产交给公证处托管,避免人财两空。”普陀法院一位法官说。 此外,老人有时情绪多变,容易改主意,或者其他近亲属可能会对房产归属提出异议。受赠方为防止自己尽赡养义务后,未能按约获得回报,也要在平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比如探望老人的视频、为老人购买日用品的开销单据等。 责任编辑:日升 (责任编辑:日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