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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微信红包并非转账,产生纠纷后或被认定赠与无需返还

时间:2024-01-24来源:综合 作者:综合 点击:
法官:微信红包并非转账,产生纠纷后或被认定赠与无需返还 日常生活中,好友之间通过微信发红包或者转账的情况十分常见。然而,双方一旦因此产生纠纷,转账和红包产生的经济往来是否属于同一性质?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认定微

法官:微信红包并非转账,产生纠纷后或被认定赠与无需返还

日常生活中,好友之间通过微信发红包或者转账的情况十分常见。然而,双方一旦因此产生纠纷,转账和红包产生的经济往来是否属于同一性质?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认定微信红包与转账性质存在区别,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则属于借款,据此判令被告周先生偿还原告刘女士借款12900元。

刘女士诉称,2019年其通过微信认识周先生。双方认识不久,周先生便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向其借款。2020至2021年间,刘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累计向周先生转款15669元,后经多次催要均无果。对此,周先生辩称,涉案款项不是借款,是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两种方式向周先生提供资金,微信红包自身即包含“赠与”之义,结合本案具体情形,刘女士出于对周先生生活的资助向其发送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属于刘女士的赠与行为,无需周先生偿还。关于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向周先生支付的12900元,周先生虽辩称是赠与,但其并无证据证明刘女士就此曾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考虑到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贷等情况,刘女士向周先生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的应认定系其向周先生提供的借款,周先生应予偿还。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二者虽均系通过微信软件操作付款,但应从微信软件的不同功能及属性上对两种付款性质加以区分认定。”法官庭后提示,微信软件作为社交工具除具备日常沟通交流功能外还具备社交功能,微信红包则为微信软件社交功能的典型体现。微信红包设置的金额上限为200元,且名为“红包”,根据我国的民间习俗给付“红包”在通常情况下,意味着自愿赠与,无需返还。

微信转账与红包不同,不具备“赠与”之义,其仅是微信软件设置的付款功能,是社会主体之间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本案中,原告以微信转账主张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如主张款项性质为赠与,其需要提交相应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李囡 李文凤)
法治日报
 

工人日报刊文:厘清红包和转账,是普法更是提醒

据1月22日《法治日报》报道,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认定微信红包与转账性质存在区别,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属于借款,据此判令被告周先生偿还原告刘女士借款12900元。本案一经公布,迅速引发网络热议。

就公众直觉而言,微信转账与微信红包应该是不同的,但到底哪里不同很难说清楚。上述案件就此给出了一种答案。法院判决认为,“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性质不同”,各自对应其法律后果……这一案件之所以引发关注,不仅在于其法理层面的思辨论说,更在于其与多数人日常生活场景的高关联性。

法律术语、法条表述,很多都是抽象的、概括的,通常也会“滞后于现实”。以微信红包为例,在市场语境和大众生活中,其早已不是新事物,而在法学视野与司法实践中,却是个“新课题”。事实上,现有法律文本体系内,并没有关于“微信红包”的列举式提及,这也意味着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需要回溯到立法精神的本义来判定相关权责。

现实中,确实有很多资金往来是“模糊”的。围绕这类钱到底属于借贷还是赠与,衍生了很多民事纠纷。对于此类诉讼,司法机关并不陌生,在总结实务经验的基础上,也形成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基层司法实践中,通常将无明确赠与意图表示的行为认定为资金出借。在这一背景下,受益人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这是合乎利益平衡原则的。本案中,对于“微信红包并非转账认定赠与无需返还”的结果,主审法官从产品属性、民间风俗以及当事双方的交往细节等角度,给出了完整的论证说明。

需厘清的是,上述案件中“微信红包被认定为赠与且无需返还”的认定并不能简单推而广之或者说普遍适用。在特定语境下,诸如连续的、总额较大的,并且有证据证明“红包”附加了额外的契约、义务的情形,还须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法院审理从来不是一个简单套用法条、依循旧例的过程,而应回到案件本身、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尽管如此,上述案件依然具有不少普法价值,对公众来说,这也是一种提醒,即为了规避不必要的麻烦,钱款往来,最好选对渠道、有言在先。
工人日报
 

责编:北风

 


(责任编辑: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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