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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费、政策、婚姻、案件来看上山下乡运动

时间:2025-08-19来源:半个历史 作者:北海 点击:
编者按:编者在地方志知青史料中,随机挑选了一些

编者按:编者在地方志知青史料中,随机挑选了一些省、市、县的地方志,以下从安置经费、动员政策、知青婚姻和与知青有关的案件这四个方面来剖析“文革”期间知青上山下乡的相关问题。  
01 经费
据《中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始末》记载,“1962~1979年,中央财政下拨的知青经费达75亿元之多,地方财政以及企、事业单位花的钱大体与中央财政下拨经费持平,合计不下150亿元。”这部书使用的材料是国务院知青办的档案,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但该书所述知青安置经费是全国层面的,并没有列出各省经费使用的具体情况。刘小萌的《中国知青史:大潮(1966~1980年)》中有专门的章节叙述知青安置经费,但也没有涉及各省的经费数据。而各省、市、县的劳动志、财政志中却有这方面的详尽资料,这就使我们可以从省乃至县的层面上了解知青安置经费在各地实际使用的具体情况。例如,1968~1979年,黑龙江省获得中央财政下拨上山下乡经费78766万元,实际支出113441万元。1973~1981年,国家下拨广东省知青安置经费53299万元,实际支出39521万元。
1962~1979年,国家拨付陕西省知青安置经费19738.9万元,实际支出17556.7万元;拨付广西壮族自治区知青安置款16888.8万元,实际支出14827.2万元。[在上述四省区中,只有黑龙江省的实际支出超出了国家下拨的经费,其他省区都未用完国家拨款,这一情况也反映了全国的一般状况。据《中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始末》一书记载,1962~1979年,国家拨付知青上山下乡经费达754297.1万元,实际使用额是657896.7万元。而黑龙江省作为安置知青人数居全国第二位、接受外省市知青最多的省份,且又地处边疆高寒地区,因此实际使用经费超出国家下拨的额度是可以理解的。
就知青安置经费的人均使用情况而言,各省、市区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1968~1979年,黑龙江省知青人均安置经费约为613元;1967~1979年,安徽省知青人均安置经费约为396元;1968~1979年,浙江省知青人均安置经费约为279元。1968~1980年,北京市在郊区安置知青37万人,人均安置经费约为486元。而在1962~1979年间,陕西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知青人均安置经费分别为379元、341元。这些数据显示,北方省份知青人均安置经费普遍高于南方省份,这与中央政策规定相一致,但黑龙江省的人均安置经费超出国家1973年规定的北方各省、市区每人500元的标准100多元(还没考虑生产建设兵团和国营农场人均经费400元的因素)。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南方省份间在人均安置经费方面也有着明显的差异,如浙江省的人均安置经费是279元,而广西壮族自治区则是341元(这是从1962年算起的平均数,“文革”前的人均安置费还要低于“文革”期间)。这种差异反映了什么问题,是各地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原因,还是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相关,需要做进一步研究。
省区间的差异不仅体现在人均安置经费上,还体现在安置经费的具体使用上。1973年,中央提高了知青安置补助的标准,规定城镇知青回乡、插队和到集体所有制场队的,南方各省每人补助480元,北方各省每人补助500元;到生产建设兵团和国营农场、林场的每人补助400元,但各省、市对安置经费的使用有不同的规定。以安置经费中占比例最大的建房补助为例,广东省规定为250元,山东省为230元,湖南省为220元,北京市、浙江省和福建省都是200元。生活补助的差异就更大了,如北京市、福建省为200元,山东省、浙江省为170元,湖南省为140元,广东省为100元。
不仅各地在使用知青安置经费方面显现出很大的差异,即使在一个省区内,各县间的经费使用情况也不相同。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多数县实际知青人均安置费为200多元,如苍梧县为231元、钦州县为242元、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为246元,但武鸣县却高达444元。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福建省,该省多数县实际知青人均安置费为300多元,如连江县和大田县为338元、上杭县为353元、建瓯县为367元,但长汀县却高达531元,而低的如清流县则为251元、政和县为217元,永定县只有158元。( 以上数据均根据各县县志统计)。各县之间的差异也需要我们做进一步研究,对其原因的探究和剖析必将丰富我们对知青上山下乡的认识。
与知青安置经费相关的是知青输出城市对知青接收地区的物资支持。《上海青年志》记载,1968~1973年,上海市对接收上海知青的省区提供了价值1600多万元的物资。到1975年,上海市为在各地的知青提供大小拖拉机7000余台、拖斗800余只、各类汽车50余辆,以及柴油机、发电机、电动机、变压器、水泵和各种建筑材料等物资,价值5500万元,还提供无息贷款500万元,最后全部免予归还。这一情况在接收地区的地方志中也有反映。《巢湖市志》记载,在接收上海知青期间,上海市支援巢县(A 现为巢湖市。因行政建制或区划发生变动而导致地名发生变化的,本文均使用当时地名。)无息贷款4.7万元,先后拨给3批支援物资,有缝纫机、拖拉机、变压器、柴油机等,帮助社队增加收入,减轻安置负担。知青输出地区对知青接收地区的支持是知青史研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但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同时这也是研究“文革”期间城乡经济关系的重要切入点,地方志中的相关资料理应得到关注。
02 政策
1968年12月毛泽东发出“知识青年到农村去,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的号召后,全国兴起了动员中学毕业生上山下乡的高潮。起初,各地大都采取了“一片红”、“一刀切”的做法,随后一些地方相继有政策出台,规定了可以不动员下乡的范围,但各地的政策在出台的时间和规定的范围上又有不同。
根据对地方志资料不全面的初步查阅,安徽省铜陵市最早出台相关政策。该市在1969年(仍处于毛泽东指示发出后的动员高潮中),就明确规定了可以不动员下乡的中学毕业生的范围,涉及病残和家庭困难两个方面。病残指身体残疾或不易治疗的疾病如驼背、跛腿、癫痫、心脏病、高血压、脑震荡等,严重慢性病和传染病可暂缓下乡,治愈后继续动员。家庭困难指父母双方丧失独立生活能力,或上有老(祖父母年迈)下有小(弟妹年幼),家中又无经济来源的,可不动员。与上述情况相同但有经济来源的,可暂缓下乡。该文件中对可不动员和暂缓动员的范围规定得非常具体。
1972年,一些省份或城市也出台了这方面的政策。如广东省在动员城镇知青上山下乡的通知中明确规定,除根据国家规定和计划继续升学、患严重疾病或残疾者、独生子女、多子女家庭身边只有一个子女及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不作为动员下乡对象外,其余都动员上山下乡。同年,吉林省明确提出“五种人”可不动员上山下乡,即独生子女;本人患有严重疾病难以治愈,不能参加农业生产劳动的;家庭有特殊困难的(父母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无人照顾的;父母双亡,遗留下来的弟妹无人照顾的);多子女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中国籍的外国人子女、华侨子女。广东省虽无“五种人”的概念,但实际上可不动员上山下乡的对象也是这五种。两个省的不同在于广东省的第一类“根据国家规定和计划继续升学”和吉林省的第五类“中国籍的外国人子女和华侨子女”,其余四类则基本相同。哈尔滨市也有“五种人”不下乡的明确规定,具体为:烈士子女;多子女下乡,身边只留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身体严重病残;是家中唯一劳动力,有特殊困难离不开的。
哈尔滨市与吉林省不同的是将“中国籍的外国人子女和华侨子女”换成了“烈士子女”,并列在首位。北京市也出台了相关政策,但对象不是中学毕业生,而是已下乡的知青。北京市劳动局规定:第一,知青父母年迈多病,或患严重慢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而北京又无亲人照顾的,可允许一人回京落户;第二,知青下乡后父母死亡,弟妹年幼需照顾的,可允许一人回京;第三,在郊区插队落户的居民,其子女在外地插队,家中没有劳动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可允许子女一人随父母落户;第四,下乡青年因工致残,要求转回北京落户的,应由接受地妥善安置,对于本人生活不能自理家长坚决要求回京的,可以回京。这些政策表明,在“一刀切”的大规模动员知青上山下乡后,出现了一些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因此有些地方政府率先制定了相关政策。
1973年,中央对知青政策进行了调整( 1972年年底,福建省莆田县小学教员李庆霖给毛泽东写信反映知青上山下乡中的问题,毛泽东于1973年4月25日复信说:“全国此类事甚多,容当统筹解决”。此后,周恩来主持对知青政策进行调整,国务院于6~8月间召开全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会议。参见顾洪章主编:《中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始末》,人民日报出版社2009年版,第98~107页。),在8月颁布的《关于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草案》中规定:“病残不能参加农业劳动的,独生子女,多子女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中国籍的外国人子女,不动员下乡”,以后又增加了家庭有特殊困难的,这样就明确了不动员下乡的“五种人”。该文件还规定“归侨学生下乡的,主要安排到华侨农场。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采伐等行业补充减员或按国家计划增加工人时,可由退休的职工子女顶替,或者从本单位职工的子女中招收”。在这之后,各省都根据中央文件制定了相应的政策,但各省政策不尽相同。如湖南省对病残不能参加农业劳动的、独生子女、多子女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中学毕业生,增加了“需经群众评议、领导批准后方可留城”的规定。而山东省在1973年的规定中没有将中国籍的外国人子女和归侨学生列入,到1979年知青上山下乡即将结束时才列入不动员的范围。
通过以上根据地方志资料对有关知青上山下乡动员政策调整情况的梳理,我们看到面对上山下乡中出现的具体问题,首先是地方政府出台政策予以解决。虽然我们尚无法了解1973年8月中央文件的制订过程,但从其内容看,受到吉林、广东等地已出台政策的影响则是显然的。而在中央文件下达后,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的差异,再次提醒我们从区域史的角度切入是推进知青史研究的重要途径。
03 婚姻
婚姻问题是当年知青上山下乡数年后面临的十分现实的问题,也是当今知青史研究中的重要课题。刘小萌在《中国知青史:大潮(1966~1980年)》中专列一章讨论知青婚姻问题,其中根据国务院知青办和一些地方知青办提供的数据讨论了知青的婚姻率和婚姻类型,指出从1974年以后已婚知青逐年增长,到1977年达到最高峰(全国86.1万人),占全部在乡知青的10%,其中国营农场知青的已婚率高于插队知青的已婚率。此后已婚知青的人数虽然有所下降,但占全部在乡知青人数的比例却有所上升,1979年达到15.3%。他还指出,知青婚姻存在三种类型,知青与农民结婚是主导型,其次是双知青类型,最后是知青与职工类型。这是目前从历史学角度对知青婚姻问题所做的最为翔实的研究。我们查阅地方志中的知青史料,发现有不少关于知青婚姻的资料,可以对刘小萌叙述的知青婚姻状况做进一步的补充,并可拓展对这一问题的讨论。
据《陕西省志·劳动志》记载,1978年该省已婚知青2514人,占在乡知青人数的1.4%,这一比例远低于该年全国已婚知青13.2%的比例。广东省的情况则不同,1981年年底,已婚知青为12472人,占在乡知青人数的43.7%,当然,这一比例与大批知青已经返城有关。1977年,湖南省岳阳市已婚在乡知青3379人,全市在乡知青约4万人,已婚知青的比例约占8%,高于陕西省,也接近全国平均10%的比例。同在湖南省的零陵地区,1979年末有396人与当地农民结婚,占该地区在乡知青人数的3.4%,当然,实际结婚的知青人数还应更高些,因为这一数字并没有包括知青间结婚和知青与职工结婚的人数。1974年,福建省永安县有已婚知青282人(其中男知青111人,女知青171人),当年该县在乡知青约4000人左右,已婚知青约占7%。1978年,已婚知青人数增加到412人,约占当年在乡知青3198人的12.88%。永安县的知青结婚率与全国数据大体相同。有的地方志因为相关数据不完整,难以较全面地反映在乡知青的婚姻率,但这些数据仍具有一定意义,如《铜陵市劳动志》记载1977年有130多人在铜陵县农村结婚安家,而该县至1977年共接收、安置知青8988人。由于有关知青婚姻的资料相对缺乏,新编地方志中的这些记叙就更显珍贵,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资料基础。
在查阅地方志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浙江省知青婚姻情况与其他省区有明显不同,需要特别提出予以讨论。1978年,浙江省有4万余名“农婚知青”(即同农村青年结婚的知青)。当时,浙江省在乡知青不到30万人,已婚知青的比例与全国已婚知青13.2%的比例相仿,但在“农婚知青”较多的绍兴县,已婚知青的比例则要高得多。1978年年底,该县有“农婚知青”6296人,占全部在乡知青的33%。1964~1978年,余姚县共安置知青16221人,1979年,下乡知青与农民结婚的有3070人,即使不去除已在此前离开农村的知青和其他方式结婚的知青,“农婚知青”的比例也高达18.9%。知青上山下乡结束后,浙江省于1980年规定,与农村社员结婚的女知青可将一名子女的户口从农村迁至城市,即“农转非”。1984年又规定,与农村女青年结婚的男知青也可将一名子女“农转非”。因此,知青子女“农转非”的数字也反映了知青的婚姻状况。在“农婚知青”较多的绍兴地区,1989年,办理农婚女知青一名子女“农转非”的有5785人,办理农婚男知青一名子女“农转非”的有9592人,共计15377人。至1977年,绍兴地区共安置知青约51000余人,“农婚知青”的比例约为30%,其中还未包括与非农民结婚的知青。这里显示的农婚男知青远多于农婚女知青的情况,也与通常认为的“女知青与男农民结婚要多于男知青与女农民结婚”的看法不同,值得做进一步的分析和讨论。
根据目前掌握的材料,可以说浙江省是知青结婚率最高的省份。要对这一状况做出符合历史实际的科学解释,尚需要发掘更多的资料,包括对知青开展口述调查,但从地方志中我们也可以找到初步的答案。浙江省知青上山下乡的一个特点就是在本省甚至本县安置的多(省会城市杭州有所不同)。如“农婚知青”多的绍兴县,1969~1979年共动员33422名知青下乡,其中25207名在本县农村插队,约占75.4%。在本地插队,不像远赴边疆的人那样举目无亲,没有背井离乡之感,比较容易融入农村社会,而且因为在本地,亲戚关系、熟人关系也使得知青与青年农民之间以及知青与知青之间更容易建立起恋爱关系。此外,浙江省投亲靠友插队的知青比较多,绍兴、余姚一带的农村经济状况相对较好,城镇与乡村间的经济水平、生活方式、风俗习惯等没有明显的差异,这些都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
关于知青结婚的类型,刘小萌在他的书中根据《吉林省劳动志》、河北省保定地区知青办的资料和吉林省知青办关于怀德县的资料这三份材料做了梳理,并指出这方面的资料比较缺乏。地方志中相关的材料也并不太多,因此发现的少数资料更值得引起重视。如福建省《永安县志》对知青上山下乡的记叙甚详,1974年该县282名已婚知青中,与干部职工结婚的是75人,与农村社员结婚的是72人,知青间结婚的是96人,与其他人结婚的是39人。其中知青间结婚的人数最多,但三种类型的婚姻相差不大。这只是一个县的数据,可能是一个特例。再如《淮北市志》的记载,1979年该市有已婚知青236人,其中与城镇职工结婚的是69人,与农场职工结婚的是4人,知青互婚的是6人,与社员结婚的是157人,其中与农民结婚的超过了半数,这与大多数地方的情况相同,但知青间结婚的比例却较低。
04 案件
上山下乡中涉及知青的刑事案件或曰知青受迫害问题,在各级地方志尤其是司法志、法院志、审判志等专业志中有不少记载,提供了许多有价值的资料和具体的数据。由于相关的档案资料在大多数地方都未开放,因此这些资料对研究者而言更显示出其重要价值。
关于案件的数量和类型,据浙江省1979年年底的统计,到上山下乡结束时全省共发生破坏上山下乡案件2942起,其中一类案件(即迫害女知青案件)2557起,受迫害人数为3248人,占案件总数的86.9%;二类案件385起,其中杀人38起,毒打迫害118起,偷盗、诈骗167起,打击报复10起,纵火放毒4起,贪污8起,教唆40起。湖北省从1968年至1973年上半年,判处了“强奸、迫害下乡知识青年”案件罪犯453名。1973年,中央要求各地严查迫害知青问题,当年全省判处544名此类案件的罪犯,超过了前几年的总和;1974年该省判处此类案件罪犯683名,又超过了1973年。1970年到1973年8月,陕西省发生迫害下乡知青案件621起,其中奸污女知青案件占88%。1970~1973年,吉林省共处理强奸女知青案件726起,判处罪犯596名。1969~1972年,北京市农村郊区发生迫害知青案件76起,其中奸污迫害女知青71起,捆绑吊打3起。上述各省市的数据显示,在迫害知青的案件中,涉及迫害女知青的案件占绝大多数。
各地方志中还有与知青上山下乡有关的其他案件的信息。1973年,辽宁省在对安置经费进行清理过程中发现,国家下拨的22011万元经费中有817万元被侵占、挪用、贪污和私分,其中479万元是知青安置经费。到1973年,国家下拨给湖北省汉阳县的知青安置经费236.3万元,被贪污挪用38.2万元。“文革”期间,广东省沿海地区有许多知青“偷渡”到香港,据《惠州市志》记载,1971年春季有1120人“偷渡”,其中知青862人,占77%。惠阳、东莞、博罗等县“偷渡”的人员中知青占80%。虽然省委要求坚决遏止,但收效不大。
关于涉案人员被判刑情况及其身份,在湖北省1974年判处的683名案犯中,判处死刑(包括死缓)及无期徒刑的有20名。这些案犯中包括农民303人、基层干部118人、国家工作人员62人,等等。吉林省在1970~1973年判处的596名案犯中,其中判处死刑14名、死缓5名、无期徒刑15名、5年以上有期徒刑243名、5年以下有期徒刑171名、监外执行148名,此外还批评教育处理了148名案犯。1970~1978年间,安徽省共审结了4357件破坏上山下乡案件,判处了4562名案犯,其中死刑34人(1973年最多,判处死刑9人)。案犯中农村社员最多,为901人;其次是基层干部593人、国家工作人员385人、工人348人、“五类分子”44人;等等。在浙江省发生的2557起一类案件中,案犯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有241人、基层干部669人、工人427人、社员892人、其他406人,合计2635人(其中党员718人);385起二类案件中,案犯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有9人、基层干部54人、工人43人、社员198人、其他140人,合计444人(其中党员38人)。一类、二类案件共涉及3079名案犯,其中判处死刑28人、死缓27人、无期徒刑13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322人、6~9年有期徒刑460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592人、缓刑98人、管制259人、党纪行政处分638人、其他642人。有些县志中也有相关材料,如广东省《海丰县志》记载,1973年查处奸污女知青案件14起,14名案犯中国家干部8人、大小队干部3人、群众3人。此外还有逼婚、诱奸案件4起。从案犯的身份来看,农民或称农村社员居于首位,其次是基层干部或国家工作人员。
上述资料显示,在1973年各地都根据中央指示加大了对迫害知青案件的打击力度。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是否会出现判处过重的现象呢?《安徽省志·司法志》写道:“由于存在‘只要路线对头,不怕政策过头’的思想,一度出现多判重判的倾向。”虽然没有列出具体数据,却透露出有关知青案件的判处存在过重的偏差。
失去秩序,乱象频出,混乱的时代光怪陆离。到了今天,有人在批判、有人在怀念,然而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我们也要往前看。

1973年4月初,毛泽东在中南海游泳池读了由在其身边作翻译的王海容转来的一封“人民来信”。写信人是福建省莆田县城郊公社下林小学教员李庆霖。他在长达2000多字的信中陈述了下乡知青们的生活困境,揭露了地方一些干部利用职权为下乡时间不长的子女开后门招工、参军、上大学的不正之风。作为知青家长,他沉重地诉说了一个父亲的困惑与悲苦。

毛泽东读罢来信,考虑了很长一段时间,直到4月25日才决定亲自给李庆霖复信。信的原文是:“李庆霖同志:寄上300元,聊补无米之炊。全国此类事甚多,容当统筹解决。”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这成为广大知识青年返城的一个契机,全国各地的知识青年们开始陆陆续续地返城,至此,知青上山下乡运动正式宣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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