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学新|《兵团史话》连载之十七
来源:范学新 作者:范学新 时间:2026-09-08 点击:

兵团的社会建设
兵团时期,管理着全省五万多平方公里的土地,一百多万的人口。从工农商学兵到工商运建服,包罗万象,是一个完整的社会。因此,社会建设一直是兵团各项工作的依托和保障,是一个须臾不可离开的重要任务,为垦区未来的社会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做出了巨大贡献。
一、兵团的政法工作
1969年10月25日,兵团政治部向沈阳军区保卫部发文,请求成立兵团和师两级军事法院,法院业务受沈阳军区军事法院和省革委会保卫组指导。师级军事法院主要负责兵团战士、职工、家属和行政20级连以下干部及现役士兵犯罪案件,兵团军事法院主要负责行政19级以上的干部案件。
1970年3月11日,沈阳軍区政治部以(70)沈政保字第221号文批复。
关于你部请示《兵团、师成立军事法院的报告》和《开展审判工作的通知》,经研究做如下批复:
一、兵团、师不成立军事法院,其工作由各级保卫部门承办;
二、兵团、师、团保卫部门人员不足,可根据不同情况酌情增強几人报军区;
三、案件的审理:现役军人按军队的规定权限进行审理,兵团可执行省军区一级的权限;非现役军人案件的审理按中央和省革委会的规定,报请省市革委会审理。
1971年,沈阳军区党委批准在兵团的师一级设立军事法院、检察院,负责办理师管现役干部的刑事案件。
兵团司令部及所辖各师成立了两级军事法院,全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军事法院。当时,两级军事法院与兵团及师保卫处(科)合署办公,即保卫处(科)内设审判组,对外挂两块牌子。
兵团军事法院主要管辖刑事案件。各师军事法院审理兵团战士、职工、家属、现役士兵和师党委任免的非现役干部犯罪;兵团军事法院审理兵团直属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兵团党委任免的非现役干部犯罪案件以及沈阳军区和省委授权审理的,且处刑应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兵团两级军事法院从1970年至1976年上半年,共审结各类案件1886件,判处案犯1926人,其中判处死刑、死缓和无期徒刑的案犯43人,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犯32人,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犯1800人,免予刑事处罚的38人,宣告无罪的13人。1976年上半年,两级军事法院随着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的撤销而撤销。
二、兵团的土地管理及勘测设计
1969年9月,经兵团党委批准,成立兵团勘测设计大队党支部,书记孙开厚,副书记李振民。1970年1月22日,兵团将原东北农垦总局勘测设计院留守人员组建为兵团勘测设计大队,级别由副厅级降为科级。编制234人。1972年7月15日,经请示省委同意,兵团正式下发通知,恢复兵团勘测设计院(团级),定编270人。
兵团建立后,垦区的土地技术性管理工作有所恢复,并开始向技术、行政性管理过渡。1972年7月,兵团派出领导参加省土地划界领导小组,还在兵团政治部秘书处设专人(称群工干事)参加省土地划界办公室,负责协调兵团所属各团与地方的土地纠纷与土地划界工作。兵团所属六个师也都相应在秘书处设专职干事,专门负责此项工作。从此垦区开始有了带有行政性质的土地管理工作。
1974年,鉴于兵团勘测设计大队不能适应生产形势发展的需要,重新恢复勘测设计院的建制。兵团撤销前,职工人数达250人,其中现役军人12人,勘测设计人员174人。
三、银行和税收
1971年4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兵团第二、三、五、六师支行成立,随即开展全国通汇业务,各团先后设办事处。其它各师团由地方银行派驻营业所开展业务。1974年4月1日,各师支行撤销,各团办事处改为营业所,重归所在县支行领导。
1972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向省革命委员会提交《关于调整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银行管理体制的报告》。
“报告”称: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组建后,为了适应兵团生产建设的需要,于1969年经省革命委员会生产委员会和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先后在二、三、五、六师组建了银行机构。两年来,在兵团党委领导下,兵团银行在加强资金管理、吸收储蓄存款、组织结算等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今年9月全国银行工作会议指出:“国家银行必须是统一的”,银行机构要“在党委一元化领导下,各级银行要保持原来的系统”,“银行不应有地方银行”,“银行不能分割,银行不能属于那一个部门”。根据这些个精神,经与兵团后勤部研究同意。对兵团银行管理体制进行如下调整:
一、设在兵团各师的支行并入所在地的县支行。合并后县支行和兵团各师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二、设在兵团各团的银行办事处和设在营的服务所,原则上原来属于那个市、县支行领导的,仍归属那个市、县支行领导。个别的办事处、服务所,根据交通、地理条件也可以适当调整,划归邻近市、县支行领导。
三、兵团新开发地区设立的银行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划归有关市、县支行领导。
四、现在兵团银行的国家正式职工,原则上随同机构调整划归有关市、县革委会管理,同级银行协管。个别因工作需要要留在兵团工作的,经过协商,可以由兵团安排。原来的银行干部已调出的,在调整中应尽量调回。调整后,在兵团驻地的银行人员仍要参加兵团统一组织的政治学习;职工生活所需的主、副食品及医疗、文娱活动请兵团统筹安排。
五、关于财产问题。谁投资添置的,产权属谁。属于兵团的房产、金库和其他设备,银行如果需要,可按原造价(扣除折旧)将财产转给银行。如果在一栋房屋内银行同其他单位混住,不能转移房产的,银行可根据国家规定交纳租金。
具体交接方案,由省人民银行另行下达。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
1973年4月8日,兵团后勤部、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以(73)兵后供字第164号、(73)银龙基工字第78号文下发《关于调整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银行管理体制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省革命委员会1973年2月7日以(73)龙革发字第32号文件批转了省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银行管理体制的报告》,望认真贯彻执行。现对调整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调整工作的领导。在交接过程中,遇到问题,要主动向当地党委、革委会请示汇报,与各级兵团党委协商妥善处理,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关于人员交接问题
1、人员移交,总的原则按《报告》中第四条规定执行,一般的不要做大的变动。个别问题。个别处理。在人员交接中,各行要做好思想工作,并办理人员调转手续。
2、兵团系统低工资调整尚未进行,人员移交后,凡符合低工资调整范围的,有关市、县银行应迅速予以调整,并按国家规定补发工资。
3、现在兵团银行工作的知识青年,仍按知识青年对待,工资待遇暂按兵团现行规定执行。其他待遇暂同银行职工一样,按有关规定执行。如今后需要变动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体制调整后的银行机构名称及隶属关系、暂定编制(如表)。省革委确定全省兵团银行总编制为600名。各基层处、所的编制根据业务量作了适当调整。
兵团银行管理体制调整后,确定罗北县宝泉岭办事处、集贤县友誼办事处、嫩江县九三办事处、富錦县建三江办事处相当于科级单位,办事处主任,付主任可由县行行长、付行长兼任。其他处所相当于股级单位。
四、关于财产和经费问题。
1、器具设备,应根据帐面数字(未列的必须在移交前盘点纳入帐内核算)办理移交。如有多缺应查明原因,形成文字材料,并按财产多缺有关规定处理。
2、由兵团投资添置的房产、金库、办公桌椅、卷柜等,银行需要继续使用的,可按原值(扣除折旧)接收,并由接收行逐级报请省行核准后,通过“236”暂付款项垫支付给兵团,待省行拨款后收回垫款。
3、移交前核准各兵团银行的经费结余,視同对新接收行的经费拨款。
五、关于会计帐务问题。
1、兵团银行机构改变隶属关系,在帐务上不办理划转手续,通过移交表办理。
2、改变隶属关系后的原兵团师支行和处所,对全国、省辖联行业务在交接过程中仍继续办理。待总行、省行机构变动通报下达后,作为正式改变全国或省轄联行的隶属关系。
3、原兵团师支行以及所属处所的一切会计、财务档案、资料等,均应分类编造清册,向新接收的县支行办理移交。
六、关于信贷指标管理问题。
兵团银行管理体制调整后,为了协助兵团管好、用好资金,更好地支持兵团生产建设,各有关地(市)县支行,要经常的、主动的将兵团所属单位的资金运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兵团各级党委反映。对存在的问题,要与兵团共同协商解决。
七、接交方法。
在接交时,由各有关市、县支行与兵团各师、团直接进行。各地区中心支行要负责组织做好本地区内的调整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调整工作应于5月末前结束,各地区中心支行及时将情况报告省行。
关于税务工作,1972年8月6日,兵团以(72)兵供字第418号呈报黑龙江省革委会,根据龙革发(1972)111号《关于加强税务机关和税务员的指示》精神,建议兵团设立税务局,师设立税务分局,团设立税务所。
1973年1月,兵团设立税务处。3月23日,根据省革委和兵团决定,师设立税务分局,团设立税务所。
1974年1月28日,兵团党委任命兵团肉联厂副厂长戴有千为兵团税务局副局长。
7月18日,兵团以(74)兵税字第439号文下发了经省税务局同意的《兵团纳税办法的几项补充意见》。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1969年2月21日,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生产委员会与兵团联席会决定:把兵团所属范围内商业供应部门移交兵团管理。兵团及所属师、团设置了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与同级商业处(科、股)合署办公。同期,在兵团、师、团三级计划部门,增加了物价管理职能。1971年6月9日,兵团下发《关于试行“兵团商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74年12月10日,兵团下发《关于增设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通知》。兵团后勤部增设工商行政管理局。
垦区初始的企业登记,是依据兵团后勤部、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975)工商管联字11号文件《关于兵团工商行政》管理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所界定的范围实施的,当时不管是集体所有制还是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一律进行登记。
五、其它社会工作
1、妇女联合会
1973年9月28日,兵团党委以(73)兵党字第465号文下发《关于在兵团各级成立“妇女联合会”的通知》。
兵团现有妇女几十万人,是兵团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毛主席的三项重要指示,调动和发挥她们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半边天”的作用,兵团党委决定:在连或相当于连以上的单位中,成立“妇女联合会”。
各单位接通知后,即行着手筹建。要先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铺开,争取在今冬、至迟在明年2月份以前普遍成立起来。
兵团予定于10月中旬在三师20团召开有各师参加的“试点经验现场会”。
妇联成立后,营党委和连队党支部要指定一名委员负责妇女工作,团以上单位要建立相应的办事机构,隶属于政治部(处),编制由军务处另行下达。
各单位在筹建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毛主席亲自批发的中发(1973)23号和(95)10号文件的指示精神,提高执行毛主席革命路线的自觉性。
在兵团成立妇联,是兵团广大妇女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级党委要分工一名常委亲自主管,并抽出适当力量组成一个临时办事班子,做具体工作。要认真地、善始善终地把这项工作做好。要通过这次成立妇联,把广大妇女组织起来,动员起来,把兵团的各项工作搞得更好。
信访工作
1972年5月15日,兵团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以(72)兵联字第224号文件下发《关于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落实毛主席关于“必须重视人民的通信”的指示,切实做好信访工作,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特做如下通知: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国家机关的改革,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密切联系群众。”各级党委(支部)都要分工管群众工作的领导同志,要经常检查各部门和连队对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情况;重要信访案件,要交党委(支部)讨论,抓紧处理。
二、机关部门和连队,对于群众来信来访,必须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使每一来信来访都得到妥善处理。
三、司、政、后机关的有关部门,要把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有关事项,看成是自己的责任,绝不能推托。连队要由党支部正副书记亲自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四、要建立对群众来信来访的登记制度,严密组织手续,防止贻误。对不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致使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责任。
五、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对过去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发扬成绩,总结经验,克服缺点,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
1976年1月8日,兵团政治部召开全兵团信访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1975年10月兵团信访办成立以来的工作情况,提出了1976年信访工作意见。
另外,1974年4月12日,兵团司令部和政治部联合发文,就有关师、团(厂)成立企业专职消防队问题向省公安局报告。但这个问题没有得到答复。
兵团的社会建设工作还有很多内容,诸如文化、教育、卫生等等,因为篇幅较长,故分别设立了专题,不再列入此篇。
写于2025年2月21日
责任编辑:日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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