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10分钟就遭威胁?长安剑:举报电话连着老百姓安全感

来源: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作者: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时间:2019-09-16 点击:

一通举报电话,连着的是老百姓的安全感。

近日,山东一问政电视节目的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某市田庄镇有一个露天采坑正在非法作业。于是,记者通过电话,将情况举报给了该镇安监办。

十分钟后,一通蹊跷的电话打来:

记者:你哪位?

对方:我是平度的,你济南的是不?你有一个电话,说我在这个地方干活违法,是不是?

记者:对,我举报这个事。你是哪里?

对方:我是田庄这一块的,这个厂子就是我的。

记者:你怎么知道我这个电话的?

对方:你不用管我怎么知道的了。哈哈哈……我已经知道你的电话了。

“举报10分钟就接威胁电话”?此事一经曝光,迅速在舆论场上发酵。不少网民的评论,不约而同地用了四个字:细思恐极。

为什么这么说?约瑟夫·普利策有一个著名的比喻:“倘若一个国家是一条航行在大海上的船,新闻记者就是船头的瞭望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及时发出警报。”观察、审视并及时发出警报,是记者的“天职”,也应该是那档问政节目的本意——“以问题为导向动真碰硬,通过舆论监督倒逼干部履职尽责,督促部门担当作为、狠抓落实”。

但事情却走向了相反的剧情:

经调查,原来是该镇应急办主任于某,在接到举报电话后,将举报人的信息泄露给了涉事矿所在地的村支部书记秦承某,秦承某又将消息透露给了自己的亲兄弟,也就是矿主秦新某。前后不过10分钟时间,那通“威胁电话”就拨出了。

(图:涉事村支部书记秦承某。)

目前,三人均被警方控制,警方和纪委已经共同介入调查。

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不少网民更担忧的是:记者尚且如此,作为平头百姓的举报人,能否免受“信息泄漏”的侵扰?自己可否放心大胆地做一名监督者?

要知道,人民群众才是监督的主体力量。一个地方有没有违法犯罪,人民群众最清楚。通常说,违法犯罪越突出的地方,往往是群众安全感最弱、最不满意的地方。群众既是违法犯罪的受害者,也是知情者,掌握着违法犯罪的“活情况”。

也正因为此,举报权是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具有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里明确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句话:有泄密之虞,老百姓只有“忍气吞声”;无后顾之忧,老百姓才敢“亮剑发声”。

2019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纵深推进的攻坚之年。在这一专项斗争中,对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对打击举报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从严惩处——不仅是解除举报人“后顾之忧”的利器,多地还出台做法,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但严密法网之下,“威胁电话”何以出现?

在长安君看来,原因无外乎四点——

一是心态上抗拒“舆论监督”,二是现实中存在腐败利益链,三是思想上政纪法律意识淡漠,四是制度上“举报人保密”环节存在漏洞。

在有些公务人员看来,舆论监督就是“来者不善”。有些被监督者,未必会想着解决实际问题,而是想着解决提出问题的人。

在有些公务人员身边,或许有着某种不为人知的利益链条。有些官员充当了一些非法行为的“保护伞”。一旦接到举报信息,通风报信、借机生财也就再正常不过。

在有些地方公职部门里,保密制度没有被严格落实。“脑袋里保密的东西,连帽子也不让知道”是起码的保密要求,但由于没有形成有效的制度约束力,保密制度只是“上墙”,没有“入心”。

……

(图:“威胁电话”事件后,山东省平度市市长表示要严厉追查。)

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是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举报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也是包括政法部门在内的相关部门,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推动执法工作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作为政府公职人员,在接到举报电话后,受理、核实、调查是基本的程序。

但是,一旦遇到上述情形之一,群众监督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可以想象,如果举报人随时面临身份被泄密,甚至被打击报复的危险,还有谁愿意举报和提供信息?

长安君也看到,在处理“威胁电话”时间上,山东的做法可圈可点。电视问政本就是“刀刃向内”之举,9月13日上午,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派出督导组赶赴现场,对曝光问题进行现场督导。平度市市长也犀利质问,表示要严厉追查。调查程序在进行中,相信很快就有令人满意的结果。

但是,反思不能只聚焦在于一人一地。

在去年召开的全国扫黑办第二次主任会议,“有些地方群众……不敢举报黑恶势力”被列为当前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着力破解的“十个问题”之一。

那么,如何打消老百姓顾虑,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的积极性,激发人民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的主动性?也许,这15个字值得尝试——

打好“惩”字拳,念好“奖”字经,织好“管”字网。

对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泄露举报人信息,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惩治,绝不姑息。

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不仅有数十万元的物质奖励,还有颁发奖旗、奖状、奖章、证书等精神奖励。让举报人既通过成功举报获得了正义、良心、责任感,也能获得与风险成正比的物质收获。

对保密制度要建立健全,将保密职责入脑入心。一条短信,不露声色就足以提醒对方闪避;一个电话,三言两语就能为送去风险警告。对这些可能发生的通风报信行为,要从程序上形成刚性约束,让隐蔽的“保护伞”无处可藏。

什么是老百姓最放心的举报制度?“内鬼”不敢冒头,无“风”可透,无“信”可传!

(图: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于2018年8月16日主持召开全国扫黑办第二次主任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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