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注册 登录
老辰光网 返回首页

caiyh的个人空间 http://www.myoldtime.com/forum/?6 [收藏] [复制] [分享] [RSS]

日志

商标绣错、缝线粗糙无法维权!加拿大鹅规定大陆门店不得退货

已有 89 次阅读2021-12-1 07:18 |系统分类:时政

商标绣错、缝线粗糙无法维权!加拿大鹅规定大陆门店不得退货

贾女士购买的这款加拿大鹅大衣

贾女士购买的这款加拿大鹅大衣

这件加拿大鹅大衣的logo被绣错

这件加拿大鹅大衣的logo被绣错

刚刚因“虚假广告宣传”被黄浦区市场监管部门罚款45万元,并因此冲上热搜的“加拿大鹅”,这次又要摊上事了?!

市民贾女士反映,自己花费了11400元在上海国金中心“加拿大鹅”专门店购买了一件羽绒服。谁知,衣服上商标绣错、缝线粗糙,面料还有刺鼻异味!面对这一堆的问题,《更换条款》上一句“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货品均不得退货”,硬生生堵住了消费者的维权路。而随后,贾女士在多次与门店、商家,甚至通过邮件与总公司沟通中,是处处碰壁。

问题一堆 不得退货

贾女士说,10月27日,她在上海国金中心商场地下一层LG1-58号“加拿大鹅”专门店,购买了一件型号为9512M的羽绒服,价格为11400元。回到家中后,贾女士发现,这件“加拿大鹅”的商标竟然绣错了:中心太阳处多绣了一根弧线

羽绒服缝线粗糙,挂着许多长长短短的线头; 衣服口袋内布料边缘没有包边,有脱线现象;面料也有阵阵刺鼻的味道……

衣服针结严重凌乱、缠绕

衣服针结严重凌乱、缠绕

贾女士说,10月27日当天,她在付款前,店员对于购买的商品不能退款退货等没有任何告知。

“但当我刷完信用卡后,店员递给我一张纸,抬头为《更换条款》,要求我签名。”

“新民帮侬忙”记者看到,这份《更换条款》上写明:除非相关法律另有规定,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货品均不得退货

加拿大鹅要求消费者签署的《更换条款》

加拿大鹅要求消费者签署的《更换条款》

“如果不签名,就不能拿衣服。”贾女士表示,当时,她只能在这份条款上签了字。

投诉维权 处处碰壁

10月28 日,贾女士向国金中心“加拿大鹅”门店店长投诉,同时拨打了加拿大鹅客服热线4001275066。可店长称,“没有权力退货,需要总公司层面来解决。”

“我向店长要总公司电话,他却说没有办法提供,要我自己去查。还说公司已经向市场监管局方面提供了这件衣服的报关单和合格的检测报告。要求我提供给公司衣服不合格的检测报告,才可以退货。”

11月14日,贾女士又撰写了一份邮件,并将衣服的细节照片等凭证一同通过邮件附件的形式,发给加拿大鹅的检测中心邮箱(ce@canadagoose.com)。但随后,总公司在回信中被告知,现在,加拿大鹅方面不再通过照片提供产品认证

加拿大鹅总公司给消费者的回复邮件(英文原版)

加拿大鹅总公司给消费者的回复邮件(英文原版)

加拿大鹅总公司给消费者的回复邮件(中文翻译版)

加拿大鹅总公司给消费者的回复邮件(中文翻译版)

截至发稿 仍无回复

“新民帮侬忙”记者来到国金中心“加拿大鹅”门店,当亮明身份要求采访时,店员表示“店长不在”。当记者告知贾女士的遭遇后,对方回复:门店只有销售权,产品问题需要直接找总公司来沟通

记者询问总公司地址和联系方式,店员摇头称“不能提供”

“新民帮侬忙”记者致电“加拿大鹅”客服热线,一名工作人员在记录后反馈,会与门店协调此事,给消费者和记者一个答复。记者询问:

“专门店售出的产品,为何‘中国大陆地区不能退货’?”

对方表示,工作人员一概没有回答的权限。而截至发稿,记者仍没有收到来自“加拿大鹅”方面的任何回复。

律师观点:应退换货 还可提出赔偿

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秦裕斌表示,对于商品不符合要求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对其修理、重做、更换、退货等。而商家在付款前不告知,在付款后让消费者签署所谓的《更换协议》,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秦裕斌直言:

■ 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退换,甚至完全可以要求厂家赔偿违约金;

■ 如果销售方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销售,则销售方亦要承担连带责任;

■ 如果涉及销售伪劣产品或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品牌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秦裕斌认为,加拿大鹅品牌方的相关做法,已经严重违背了相关法律。

“品牌方应当积极同消费者沟通,拿出解决问题的诚意,这样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赖。”

对此,贾女士表示,自己的诉求并不高,只是要求退货或者退款。但是,距离自己购买这件衣服,已经过去了整整一个多月,目前解决问题似乎依旧“遥遥无期”,这让她感到十分心累。“原本以为大品牌会有大品牌的优质服务,没想到碰上的竟是‘满满的套路’!”

“加拿大鹅”何时能拿出解决问题的应有诚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帮侬忙”将继续关注

相关链接:“加拿大鹅”屡上热搜

自诩为行业翘楚的“加拿大鹅”,因虚假广告宣传、产品存在瑕疵等而屡屡“冲上热搜”——

今年6月,“加拿大鹅”因“虚假广告宣传”被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45万元,被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在市场监管部门向加拿大鹅出具的《决定处罚书》中指出,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者排除消费者权利和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行为。

上海市民韩女士在国外花费5000元左右,购买了一件加拿大鹅羽绒服。但穿了半天,韩女士身上就“满身鹅毛”。她在“加拿大鹅”官网申请“全球终身保修”服务,寄出衣服之后,收到回复称“衣服的跑绒现象不算严重,会清理干净后退回。”这让消费者十分不满。

商标绣错、缝线粗糙无法维权!加拿大鹅规定大陆门店不得退货

对此,“加拿大鹅”的官方客服回应,“加拿大鹅”确实存在终身保修服务,但是否能在保修范围,需要将产品寄往官方鉴定。对于钻绒掉毛情况,其解释少量的跑绒是属于正常情况,具体是否需要保修,还是需要通过官方鉴定。

来源:新闻晨报


加拿大鹅大陆专卖店不得退货?工作人员:这是中国区通用条款

11月30日,“加拿大鹅中国大陆门店不得退货”一事上了微博热搜榜。

对于不可退货一事,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致电加拿大鹅北京三里屯店,门店工作人员表示,正常实体店铺出售货品不能退,因为顾客是看到实物购买的,所以不能退,14天之内可以换货一次。店员表示,线上比如淘宝店看不到货,可以7天无理由退货。

随后记者致电重庆IFS快闪店,对方表示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货品均不得退货是中国区通用的条款。

此前据媒体报道,10月27日,上海的贾女士在国金中心商场地下一层LG1-58号“加拿大鹅”专门店,购买了一件型号为9512M的羽绒服价格为11400元。贾女士称回家后发现衣服的商标绣错了,中心太阳处多绣了一根弧线。贾女士表示购衣时曾被店员要求签署“更换条款”,条款显示除非相关法律另有规定,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货品均不得退货。10月28日,贾女士向国金中心“加拿大鹅”门店店长投诉,店长称没有权力退货需要总公司解决。

来源:新京报


​上海市消保委约谈加拿大鹅 退换货政策涉嫌“内外有别”

继因虚假宣传等被处45万元罚款后,近日,加拿大鹅品牌“不得退换”的“霸王条款”再次引发舆论热议。1日,上海市消保委就加拿大鹅退换货条款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问题约谈企业。

近日,有消费者投诉反映,在上海一家加拿大鹅门店花一万多元买了一件羽绒服,却被要求签署“除非相关法律另有规定,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货品均不得退货”的“霸王条款”,以至于这件有明显质量问题的羽绒服经过多次沟通仍无法退换。

在约谈中,消保委发现,加拿大鹅所表述的公司退换货流程与消费者反映的实际情况多有出入。同时,加拿大鹅方面对要求消费者签署的《更换条款》的具体含义也是支支吾吾、表述不清。

上海市消保委副秘书长唐健盛指出,在约谈会前,加拿大鹅发布声明称“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产品可以退货退款”,但就“哪些法律”“怎样界定符合”等问题加拿大鹅方面却表示并不清楚。

“仅仅发出这样似是而非的声明显然并不能让消费者满意,对此,我们要求加拿大鹅在2日中午前提交《更换条款》的正式说明。”唐健盛说。

值得注意的是,加拿大鹅在其全球官网上表述退换货政策为“30日无理由退货”,但参与约谈的相关负责人却表示,加拿大鹅并不在中国大陆执行这一条款,涉嫌“内外有别”。

此前,加拿大鹅因宣称其Hutterite羽绒“最保暖”而被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多方调查发现,羽绒保暖性能与产地并无关联度,加拿大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

( 作者:周蕊编辑:王擎宇 )

 来源:​新华社


中消协回应加拿大鹅事件:任何品牌在消费者面前都没有特权

近日,有关“加拿大鹅”的消费维权事件持续引发社会关注。面对商标绣错、缝线粗糙、面料味道刺鼻等外观可见质量问题,消费者先是遭遇“中国大陆店售货品均不得退款”等歧视性“更换条款”,后又因被要求出具质量检测证明而陷入维权僵局。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等公平交易条件。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上述经营者对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主张权利设置各类不合理条款门槛,涉嫌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消协认为,经营者应当守法诚信经营,心怀责任担当,努力为消费者提供优质高效的产品和服务,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把赢得消费者信赖作为企业发展、品牌长青的首要考量。

尊重消费者权利、保障消费者权益是经营者的应尽义务,它不仅应体现在营销条款、协议、承诺、声明中,更应落实到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妥善处理消费者诉求的具体行动中。在这方面,任何企业、任何品牌都没有例外特权。若说一套做一套,动辄以大牌自居,摆傲娇、秀优越、搞双标、玩歧视,高高在上,店大欺客,必将失去消费者信任、被市场所抛弃。

放心消费、美好生活是消费者的必然追求,良好消费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创造。中消协同时呼吁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主动监督,拒绝盲目品牌崇拜和炫耀性、攀比式消费,面对经营者的傲慢与偏见要敢于说不,遇到消费侵权行为要积极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为营造放心舒心消费环境出一份力,做会消费、善维权、有担当的新时代消费者。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评论 (0 个评论)

facelist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老辰光网   

GMT+8, 2024-4-25 02:41 , Processed in 0.021524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返回顶部